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

(2005年9月24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共包头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基础工作。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使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把代表工作列入人大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常委会要把保障代表权利、支持代表依法履职摆在突出位置,定期研究代表工作,解决代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代表工作会议和代表座谈会,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探索做好代表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大对代表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宣传计划之中,突出重点,及时反映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情况,展示各级人大代表的风采,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营造尊重代表的社会氛围。

(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的知识、年龄、专业、界别结构,扩大生产一线的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等代表的比例。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时,既要考虑代表结构的需要,更要考虑代表履职的需要,特别要注重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注重人大代表广泛性和先进性的统一。换届选举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参与代表候选人人选的提名推荐工作,对拟提名连任的代表候选人,应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其履职情况确定是否再提名。

(四)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基层代表在届内应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以上,按专业编组的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五)坚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走访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除重点联系本人所在代表小组的代表外,还要按照联系工作的分工,通过参加小组活动、走访、信函、电子信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保持与代表的联系。

(六)坚持常委会领导约见代表制度。每月的15日(遇休息日顺延)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见代表日。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做好约见代表的服务工作,并可根据约见的具体情况,通知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领导约见代表日制度。

二、加强组织指导,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代表活动

(七)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前要有计划地安排代表进行集中视察活动,围绕全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联系原选举单位、走访人民群众等活动,广泛征集议案和建议,为参加代表大会做好准备。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将列入大会议程的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前送代表征求意见。要保证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决议以及酝酿讨论选举事项的时间。审议时,“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审议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八)代表大会期间代表要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充分行使选举权、表决权、询问权、质询权等权利,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邀请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工作调研、执法检查、视察活动。组织代表参加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活动。有计划地安排和赋予代表一定内容的调研课题,由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鼓励代表进行持证视察。

(十)健全代表活动的组织机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按照易于组织和方便活动的原则进行编组,健全代表中心联络组、代表小组等组织机构。同时,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代表按专业特长进行编组,组建不同的专业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负责代表活动的联络服务工作。

(十一)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督促代表小组建立活动制度,制定活动计划,协助代表小组选定视察或调查题目。代表小组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宪法、法律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执行代表职务需要掌握的知识,围绕全市及本地区中心工作、常委会工作要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积极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十二)要充分发挥代表的模范带头和桥梁纽带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要坚持“两个务必”,勤奋工作,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政府推进工作。要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提高代表素质,建立代表执行职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三)切实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代表小组组长和代表进行全员培训,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能力。

(十四)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好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优秀代表议案、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评选表彰工作。对被评为优秀的代表,在换届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结构要求,优先推荐为下一届代表候选人。

(十五)关心代表的工作与生活,努力为代表办实事。对工农牧等生产一线和街道居委会的代表实行履职津贴制度。注意帮助代表协调解决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十六)深入开展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活动。直选代表在任期内要向原选区和选民述职一次以上,间接选举的代表也要向原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十七)建立代表公示制度。在城镇社区对代表进行公示,接受选民和群众的监督。实行代表接见选民日制度,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十八)实行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登记通报制度。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发表审议意见的情况以及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的情况,都要有记载,并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的通报制度。进一步健全代表信息网络,强化代表履职登记考核。

(十九)建立和完善代表辞职制度和代表退出机制。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辞职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当选的代表在工作变动后失去代表性的、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超过一年的,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失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信任的,罢免其代表职务。

四、完善办理机制,加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力度

(二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大对代表议案办理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的力度,进一步规范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程序及办理程序。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及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要提交代表大会进行审议或备案;要对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表决。

(二十一)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常委会组成人员领衔督办制度,并切实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加强与提建议代表的联系,努力提高办成率和满意率。

(二十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代表工作部门要与政府督查部门建立联办机制,跟踪检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情况。重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二十三)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绿色通道”。对事关重大、时间性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以“人民代表之声”等形式,直接报送“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并转相关部门。

(二十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落实办理责任,提高办理质量。代表对办理结果如果不满意,承办部门要重新办理或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五、尊重代表权利,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二十五)建立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全年工作安排、重要活动、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重要决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重大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保证代表的知情权。

(二十六)代表可就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全市和代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经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沟通后,可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人应在接受约见后一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

(二十七)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聘请代表担任监督员,应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协商确定,并制定工作制度和活动计划,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二十八)切实保证代表工作经费。代表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在每年上半年拨付,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予以增加。代表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确保代表活动顺利开展。

(二十九)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三十)依法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依法保障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依法处理阻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为代表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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