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面向社会征询我市今后五年

20082012)地方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

 

为了增强我市地方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提高立法质量,为科学发展、富民强市,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包头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将编制包头市下一个五年(20082012)地方立法规划。为保障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提高立法规划编制质量,决定面向社会征询我市今后五年地方立法建议项目。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按照包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在推动经济发展,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我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要以制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为主,对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用法规规范的事项,也可以提出相应立法建议项目。

三、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要符合立法规定的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为解决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所急需,具有鲜明特色,且条件比较成熟,思路基本可行。

四、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单独或者联名提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主要内容及相关调研论证情况。有法规初稿的,可一并提出。

五、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请于20074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包头人大网》主任信箱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立法项目建议发送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征询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筛选。符合立法总体要求和质量较高的立法项目,将被列入包头市五年(20082012)地方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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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