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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听取和审议 专项工作报告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按照围绕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思路,提出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内容和时间安排 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10项专项工作报告。 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大项目情况的报告。 拟安排在11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拟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作报告。 ㈡市人民政府关于围封禁牧工作情况的报告。 拟安排在5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拟请市林业局局长作报告。 ㈢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及实施控制情况的报告。 拟安排在5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拟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作报告。 ㈣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的报告。 拟安排在11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拟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作报告。 ㈤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拟安排在5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拟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作报告。 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牧区医疗保障情况的报告。 拟安排在7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拟请市卫生局局长作报告。 ㈦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利用和健康水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 拟安排在9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拟请市水务局局长作报告。 ㈧市人民政府关于养犬管理情况的报告。 拟安排在7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拟请市公安局局长作报告。 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信访事项情况的报告。 拟安排在9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拟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作报告。 ㈩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 拟安排在9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拟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报告。 三、组织和实施 ㈠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㈡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所负责的专项工作报告项目,就组织先期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后适时组织实施,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做好准备工作。先期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报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 ㈢常委会办公厅通过参与视察或专题调研,了解常委会领导约见人大代表听取的意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等渠道,收集整理对报告机关拟报告的专项工作的意见,经常委会领导审阅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5日前向拟作报告的机关进行反馈。 ㈣拟报告专项工作的机关,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对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5日前向拟作报告的机关进行反馈。 拟报告专项工作的机关对报告稿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厅。 常委会办公厅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㈤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审议时,报告机关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㈥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和会议期间主任会议的意见,结合会前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起草常委会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会议决议草案。拟形成决议的,应在会议期间完成;拟形成审议意见的,应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后,印发作专项工作报告的机关研究处理。 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常委会会议决议或者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将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㈦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会议决议,以《常委会公报》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包头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作报告的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常委会办公厅通报》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包头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㈧根据本计划,市人大选任联委员会应当结合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情况,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安排市人大代表参加有关的视察或专题调研,列席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常委会会议。 ㈨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宣传报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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