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大常委会2007

执法检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思路,提出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执法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内容和时间安排

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将安排4项执法检查。

㈠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报告拟在9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㈡对贯彻实施《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报告拟在5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㈢对贯彻实施《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报告拟在7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㈣对贯彻实施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报告拟在11月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组织和实施

㈠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㈡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所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

㈢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选定。检查组可邀请相关专业小组的市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

㈣执法检查组组成后,要进行工作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资料;研究开展检查的具体工作;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督促其按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㈤执法检查组可采取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其中,针对市人民政府的执法检查,一般应由分管副市长汇报)、进行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延伸检查、调阅案卷、查看资料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予以积极配合。

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

㈦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审议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对会议审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办公厅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有关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送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3个月内,就其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对其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报告稿,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审议,及时反馈。

㈨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全文,在送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同时,以《常委会公报》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包头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在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或分管主任批示后,以《常委会办公厅通报》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包头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㈩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