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汇集民智,提高法规质量,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对《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主要修改条款的意见建议。请将书面意见建议(注明姓名、职业、联系方式)于2025年10月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附后。
联 系 人:周洋 庞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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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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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
修改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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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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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以下简称城中草原),发挥城市绿地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为了保护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以下简称城中草原),发挥草原生态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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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中草原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
城中草原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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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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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等部门,编制《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广电、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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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包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新都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园及草原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设计》,根据城中草原功能特点以及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状况以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护范围和措施,划定绿线,确定用地的界线和具体坐标。 编制《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
编制《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城中草原功能特点和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状况以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护范围和措施,确定用地的界线和具体坐标。 编制《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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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中草原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 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面积为565.25公顷。可以按照《新都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园及草原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设计》,增加城中草原面积。 城中草原控制保护区为《新都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园及草原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设计》中确定的核心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 |
城中草原总规划面积为712公顷,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面积为565.25公顷,控制保护区面积为146.75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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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转让、租赁或者破坏城中草原保护区的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或者减少绿地面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转让、租赁或者破坏城中草原,不得改变城中草原性质或者减少城中草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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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核心保护区周边一公里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其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城中草原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在《城中草原保护规划》中,应当确定相应的指标。 |
在城中草原周边一公里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其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城中草原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在《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中,应当确定相应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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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采取围挡封闭施工、建筑垃圾袋装处理、加强施工车辆管理等措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临时占用绿地原貌。 |
经批准的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采取围挡封闭施工、建筑垃圾袋装处理、加强施工车辆管理等措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临时占用草原原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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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内既有的生产经营设施和与城中草原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制定拆除、搬迁方案,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拆除、搬迁。 |
核心保护区内既有的生产经营设施和与城中草原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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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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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摆摊设点,张挂广告; (二)使用明火; (三)捕猎野生动物,影响候鸟栖息、捡拾鸟卵或者捕捞鱼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及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各类公共设施、绿化设施设备; (六)移植、砍伐树木,种植各类与草原植被无关的植物和农作物,破坏城中草原原有植被景观; (七)私设围挡、设立园中园; (八)开垦、挖沙、取土; (九)其他损害环境与资源的活动。 |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 (二)使用明火; (三)捕猎野生动物,影响候鸟栖息、捡拾鸟卵或者捕捞鱼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及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各类公共设施设备; (六)移植、砍伐树木,种植各类与草原植被无关的植物,破坏城中草原原有植被景观; (七)私设围挡、设立园中园; (八)开垦、挖沙、取土; (九)其他损害环境与资源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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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在控制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要求; (二)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场所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三)不得对城中草原造成污染或者损害植物; (四)不得改变或者扩大入园时的经营性质和范围; (五)其他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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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核心保护区内出现植物退化、土地盐碱化的区域,应当制定治理方案,恢复植被。种植植物应当优先采用适合本土气候、土壤的品种。引进的植物应当满足生态安全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 |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内出现植物退化、土地盐碱化的区域,制定治理方案,恢复植被。种植植物应当采用适合本土气候、土壤的品种。引进的植物应当满足生态安全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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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核心保护区内进行鼠害、虫害和毒害草防治时,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使用其他农药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的,应当设立有害标识予以警示。 |
禁止在城中草原内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使用其他农药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的,应当设立有害标识予以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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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为市民在城中草原内进行休闲和体育锻炼提供方便。 |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在城中草原内进行休闲、旅游和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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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火和灭火 |
第四章 防火和灭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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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5月30日为城中草原绝对防火期。 绝对防火期内,专业防扑火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有权对进入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 专业防扑火队应当在城中草原核心保护区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 |
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5月30日为城中草原绝对防火期。 绝对防火期内,专业防扑火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应当对进入核心保护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 专业防扑火队应当在城中草原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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