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2005年3月1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4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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