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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3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工作安排,2月份召开的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622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办公室

来信来函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党政机关办公楼E608办公室(包头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联系人:孟博阳    电话:6666080   6666022(传真)

电子邮箱:rdcjwyh@163.com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123     

  

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政务服务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打造“包你满意、包你放心”一流营商环境品牌和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推动、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做法,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对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且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城市功能定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实施相关重点产业引导政策,促进本地区产业生态环境持续优化,推动本地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前款规定的重点产业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打造稀土先进制造旗帜型产业集群;打造先进材料主导型产业集群;打造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四个支柱型产业集群;打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资源循环、文化旅游四个成长型产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产业发展实际对重点产业的具体内容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当面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依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加强对其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国家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要求,推广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以及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推行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先放后检等模式。落实优化监管流程、申报容错等措施,加快货物通关速度。

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申报、贸易许可申报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资本金补、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机制,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特点,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推行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信用贷等业务,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服务流程,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促进政策。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对各类经营主体应当一视同仁。

建立健全保障企业用工服务体系,整合就业服务资源,搭建统一的用工供需对接平台,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订单式培训,引导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及时准确发送招聘信息。

第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推进交易目录内品类全部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项目品类随交易目录动态变化相应调整,为各类经营主体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数据平台,制定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和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完整的向公共数据平台汇集数据。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数据合作机制,促进各类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依法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支持经营主体基于授权的公共数据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加工和创新应用。

在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数据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制度,加强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整合服务资源,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推行服务标准化,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承诺完成时限等信息,实现统一受理、联动办理。

第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升物流枢纽功能,优化综合立体交通布局,推进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联通水平,畅通物流运输网络,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综合交通体系。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多式联运合作机制,优化运营线路,完善信息平台,降低交通物流成本。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自治区科技标杆企业。

第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搭建高效畅通的产学研用对接桥梁,积极对接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先进地区优质创新资源,推动市内企业与高水平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推动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及上下游企业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科技攻关任务。

第二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支持园区与专业服务机构共建高质量孵化器,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措施,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二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并及时动态调整,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工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工作站,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要素保障、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诉求、帮办代办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者跨层级办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兜底服务机制,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及时协调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帮办代办等制度,方便经营主体办事创业。

市、旗县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应当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实现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一致。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惠企政策机制,动态梳理各类惠企政策并按办理类型分类管理,通过相关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精准推送。

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二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编制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全市自然人、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宏观经济、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专题数据库。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要求经营主体重复提交。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流程图,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推行并联审批、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区域评估、联合竣工验收等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压缩办理时间,优化办理流程,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过户协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第三十二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服务,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不得与服务对象串通造假,不得以降低服务标准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中介服务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机制,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由中介服务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提升城市品质,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生态环境优美、社会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宜居宜业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民营企业诉求全闭环管理机制,开展政商恳谈会以及“三在三找”等助企服务,主动了解经营主体、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畅通诉求反映与建议提出渠道。

第三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建立企业困难诉求“接诉即办”机制,明确牵头部门与办理时限,实行闭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保障,提升普惠性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对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的吸引力。


第三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精细化道路交通服务协调道路交通相关部门推进道路精细化治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占道施工全周期统筹机制,优化民生工程、应急抢修等道路施工审批流程,消除反复开挖,降低交通影响。

第三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建设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包头新格局。

第五章法治保障

第三十九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违法犯罪,防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第四十条  制定涉及经营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论证,依法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

经营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部门申请异议审查,备案审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异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和检查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与,一次性完成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确需实施单项检查的,应当严格履行批准程序。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开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建立并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建立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纠纷源头治理,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加快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平台和机制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四十五条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相关信用主体采取超出清单所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鼓励经营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充分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格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政务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清理力度,通过督促整改、补偿救济、绩效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方式,纠正政务失信行为。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经营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