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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五十三号

发布时间:2026-08-05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包头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已由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672日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7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

《包头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

202672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67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2019628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9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二、包头市志愿服务条例(2014627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9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