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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好《监督法》 实现人大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 王 文 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督法的施行,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工作,促进改革开放,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全面的、基本的监督。加强人大监督,可以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人民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同时也是对政府和“两院”工作的有力支持和促进,以促使其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改进工作,把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市的一条必由之路。
贯彻实施好监督法,要敢于监督,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了监督法作为法律依据和规范,对于“一府两院”的监督应该放开手脚、理直气壮、坚持原则、严格要求。凡是在人大监督范围内的事项,都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必要时甚至可以通过提出质询案、撤职案,或组织关于特写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进行监督。要把有关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人大监督之中,把人大的监督意见转送相关部门,以此作为评价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把人大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处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情况和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贯彻实施好监督法,要突出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人大监督要把重点放在抓大事、议大事上,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监督工作更有力度、更有深度。因此要把我市各级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特别是针对在执法检查中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如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食品安全,以及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等,实施重点监督,促进相关问题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贯彻实施好监督法,要善于监督,注重监督实效。抓落实、看结果,是人大监督的关键一环。如果只重监督过程而不重监督结果,只管检查、评议而没有督促整改,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因此,人大监督的程序一旦启动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要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我市改革发展和开放创新中出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抓、反复抓,直到问题切实得到解决,要按照有关工作规程的规定,督促问题整改,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同时,要讲求科学的监督工作方法,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专项监督和综合监督、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推动自行整改和依法纠正等多种监督方式有机结合,努力从根本上解决事关长远发展、事关市民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实现人大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必将促进和谐包头的建设迈开大步、更上层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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