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日包头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2004年4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二、《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三、《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2001年7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四、《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