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废旧立新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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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废止法规名称 |
废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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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头市环境综合 整治条例 |
《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1986年8月15日包头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3日包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1991年8月31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环境综合整治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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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包头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
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包头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对1996年9月14日起实施的《包头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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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包头市菜田保护 建设管理条例 |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对1998年8月14日包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8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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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包头市住宅物业 管理条例 |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对1999年9月22日包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9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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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包头市村镇规划 管理条例 |
201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对1996年7月26日包头市第十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4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2006年11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3日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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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包头市城市规划 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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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包头市残疾人保护条例 |
201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对1994年7月27日包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9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残疾人保护条例》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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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包头市城市供水 管理条例 |
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包头市供水条例》对1992年9月25日包头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0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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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包头市市政工程 设施管理条例 |
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对1998年8月14日包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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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包头市妇女儿童 保护条例 |
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对1990年5月27日包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1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2年9月25日包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1993年3月4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的《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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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包头市城市绿化 管理条例 |
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对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2月1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的《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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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包头市老年人保护条例 |
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1989年1月10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老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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