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行视察建议书的办法

 

(2005年3月11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视察工作,及时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馈视察的有关情况,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察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对所视察内容情况的简要评价;相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第三条 视察建议书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常委会办公厅及时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抄送被视察的部门或单位。重要的视察建议书同时要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市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视察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并报告改进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贯彻视察建议书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