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实行组成人员专题发言制度

 

(2005年3月11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为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专题发言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就当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或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一府两院”工作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对代表议案的处理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等所作的一事一议的发言。 三、常委会会议是否安排组成人员作专题发言由主任会议确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作专题发言,事先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专题发言要主题突出,事实准确,依据充分,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专题发言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某方面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作专题发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需提前一周将发言稿或发言提纲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安排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确需延长时间,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

八、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发言时,要通知“一府两院”有关人员到会听取,并要求有关部门根据专题发言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和改进工作。

九、常委会会议根据组成人员的专题发言情况,必要时可形成常委会的建议或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工作委员会对有关部门落实常委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本制度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