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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工作规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八、九月份召开的会议上,审查和批准上年度本级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材料,市审计部门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审计情况,同时提交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五)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财政局负责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的报告、市审计局负责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所作的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审议,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分组审议时,报告工作的机关应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指派工作人员到会记录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会议期间,要整理印发简报。
(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和会议期间主任会议的意见,结合会前进行初步审查的情况,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整理起草常委会关于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和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草案。
关于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的内容应包括:常委会议听取有关报告及对决算草案的审查情况、决定批准决算的意见、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等。关于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草案的内容应包括: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对报告的总体评价,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时限等。
(七)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决算的决议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应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的财政决算批复市人民政府。
(八)对审计工作报告拟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一天,提请主任会议审议;拟形成审议意见的,应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一周内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九)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印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按决议规定的时限,督促市人民政府按时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按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督促市人民政府按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征求意见,按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决算的决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公报》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包头人大网》和《包头日报》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报》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包头人大网》和《包头日报》向社会公布。
二、听取和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七、八月份召开的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七月上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稿送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四)市人民政府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五)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调研情况,对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分析评价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
(六)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财政局负责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审议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应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指派工作人员到会记录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会议期间要整理印发简报。
(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和会议期间主任会议的意见,结合会前进行专题调研的情况,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整理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草案。审议意见草案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审议情况,对报告的总体评价,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时限等。审议意见草案,应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一周内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八)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按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督促市人民政府按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财经委员会征求意见,按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九)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公报》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包头人大网》和《包头日报》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报》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包头人大网》和《包头日报》向社会公布。
三、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审查和批准规划、年度计划、预算调整方案 (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中需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于当年九月份或者以后召开的会议审查批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计划、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作关于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分组会议对调整方案和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分组审议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应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指派工作人员到会记录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会议期间,要整理印发简报。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和会议期间主任会议的意见,结合会前进行初步审查的情况,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整理起草关于批准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应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一天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应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的调整方案批复市人民政府。
(五)预算执行中,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资金需调减的,市人民政府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批。提出调减方案及初步审查的时限和审议批准的程序同上。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要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当年下半年第一次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要一并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工作程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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