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规程

 

200735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132次主任会议通过)

(包人常办发[2007]152007316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㈠征集议题

1、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上年执法检查情况,列出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2、由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根据人代会上和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以及办理情况,列出集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3、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4、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上年度调查研究情况,列出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5、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和信访工作部门,在对上年度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列出集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6、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包头人大网》和《包头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征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7、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书面通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征集其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

上述工作一般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上旬完成。

㈡汇总整理形成年度计划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通过上述途径征集的议题,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计划草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拟听取和审议的时间、拟进行的视察或专题调研的安排、报告人建议等内容。

㈢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1、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建议的过程中,要与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法检两院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2、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整理形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草案后,要印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征求意见。

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草案,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一般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中、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㈤向市委请示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一并向市委请示。

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经市委研究同意后,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过《包头人大网》和《包头日报》向社会公布。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的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组织

1、视察。一般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集体视察的形式组织,主任会议成员、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2-3名市人大代表参加。

2、专题调研。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带队,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参加。

3、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事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一个半月进行。

㈡形成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二十日完成并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㈢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的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连同专项工作报告稿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审阅,提前准备审议意见。

三、收集、反馈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所报告的专项工作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参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集体视察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研,了解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约见人大代表听取的意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等渠道,收集整理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拟报告的专项工作的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审阅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五日前向拟作报告的机关进行反馈。

四、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送交征求意见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㈠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拟报告专项工作的机关按时送交报告征求意见稿;

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反馈拟报告专项工作的机关;

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督促拟报告专项工作的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㈠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报告。

㈡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分组审议时,报告工作的机关应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议期间,要整理印发简报。

六、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的形成和处理

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与报告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要指派工作人员到会听取和记录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

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和会议期间主任会议的意见,结合会前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的意见,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整理起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或者审议意见草案。

决议或者审议意见草案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审议情况、对所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该专项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时限等。

拟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一天,提请主任会议审议;拟形成审议意见的,应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一周内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㈣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印发作报告的机关。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按决议规定的期限,督促作报告的机关按时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交作专项工作报告的机关研究处理。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按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督促作报告的机关按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按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七、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或决议及其研究处理或执行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㈠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全文,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公报》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包头人大网》和《包头日报》向社会公布。

㈡作报告的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报》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包头人大网》和《包头日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