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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工作规程 (2007年8月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9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工作,提高会议效率和议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一条 确定会议时间和议题。 主任会议一般在每星期五上午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每次会议召开前三天,办公厅秘书处要通过印发《主任会议议题征集表》、口头征求意见等形式,向主任会议成员、办公厅及各专门委员会征集会议议题。填写《主任会议议题征集表》要认真规范,议题的标题要准确完整,与汇报、说明材料的标题相一致。需要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事项要予以注明。征集的议题进行汇总后,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由秘书长报请常委会主任、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或受委托召集主任会议的其他副主任)审定。 第二条 发出会议通知。 主任会议议题确定后,办公厅秘书处要及时起草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开会的具体时间、会议议题和有关要求等事项。发送范围为: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专职委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两天发给与会人员。 第三条 准备会议材料。 提出会议议题的有关部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常委会会议期间和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除外),将提请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送办公厅秘书处统一编排印刷。会议材料应准确翔实,符合文件规范。 第四条 落实参会人员。 办公厅秘书处一般应在开会前一天,逐一了解主任会议成员和所通知的列席人员能否参加会议,填写《主任会议出席情况报告单》,于会前经秘书长阅知后报会议主持人。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议案的汇报和说明。 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事项,一般由提出议题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汇报和说明。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汇报和说明。汇报人应当熟悉所汇报的内容,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能够回答主任会议成员提出的询问。汇报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楚。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汇报材料,应当另拟简要汇报提纲作口头汇报和说明。 下列事项按如下要求作汇报和说明: ㈠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秘书长汇报和说明。 ㈡拟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汇报的重点: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该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可行性;开展调研、论证或者听证情况;有关方面在主要问题上的意见和不同意见协调情况;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还应当说明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的情况,提出该法规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㈢拟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汇报的重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的主要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调查研究情况;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情况;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情况及对该法规草案主要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重要不同意见协调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或者重要分歧意见;该法规草案修改稿形成过程。提出该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㈣拟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汇报的重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的主要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调查研究情况;法制委员会对该法规草案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重要不同意见协调情况;该法规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形成过程。提出该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第二次修改稿。 ㈤拟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汇报的重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审议该法规草案修改稿的主要意见;该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建议。提出该法规草案表决稿。 ㈥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的情况。提出视察或专题调研报告。 ㈦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度决算,审计工作报告,五年规划及中期评估报告,由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审查评价情况。汇报的重点:对有关报告进行审查的工作情况、审查评价意见。提出审查或者评价报告。 ㈧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汇报的重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改进工作的主要建议;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 ㈨拟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决定、决议草案,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常委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评价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 ㈩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选举事项、代表工作事项,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报。 第七条 议案的审议。 主任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事项,先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发言,其他主任会议成员依倒序依次发言。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言。 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在主任会议上的发言,由记录人员如实记录。 第三章 会后的工作 第八条 形成会议纪要。 每次主任会议一般都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发送范围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查办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实施。办公厅负责协助督促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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