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大常委会重要法规案报请市委审定工作规程

                     (2006年11月1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1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立法工作同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以立法促进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保证立法质量,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法规案,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法规案的范围:

    (一)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的法规案;

    (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法规案;

    (三)对法规草案所涉及的问题在审议中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法规案;

    (四)其他需要报市委审定的法规案。

    第四条 本规程第三条所列重要法规案,应当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交付表决前,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报请市委审定的法规案。

    第五条 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法规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市委审定重要法规案的报告;

    (二)法规草案的说明;

    (三)法规草案的文本;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对重要法规草案报请市委审定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法规案,市委在审定法规案时,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八条 经市委审定提出的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要在关于审议结果报告或者修改意见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经市委审定,对法规草案提出重大原则修改意见需作较大调整的,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经市委审定的重要法规案,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发布的同时,应当报送市委。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