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备案报告处理办法

 

(2004年6月15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告的办理工作,根据《包头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包头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备案报告送达后,由办公厅负责登记、编号、传阅、归档等工作。

    三、备案报告传阅范围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秘书长,驻会的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常委会领导阅文后,若要批示,应签署明确意见,由办公厅机要员传送承办单位。

    五、承办单位要摘要登记领导批示意见,并认真办理。办理结果由办公厅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并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六、备案报告办结后,由办公厅机要员整理、归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