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辞职制度

 

(2002年12月24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监督,增强市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和代表意识 ,提高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市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市人大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代表中心联络组、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等活动的,原选举单位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四、市人大代表因工作职务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应该予以接受。

    五、市人大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六、市人大代表辞职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辞呈,经原选举单位依法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