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联系市人大代表和闭会期间代表执行职务的办法

 

(1998年8月14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保证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包头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为代表的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传达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积极参加市人大代表中心联络组和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积极参加集中组织的视察活动,可以进行持证视察。

    第七条  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形式和方法

    第八条  组建代表小组。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编组。代表小组要推选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配备联络员一名。

    代表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代表学习;开展视察活动;联系群众,体察民情,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帮助代表履行职责。

    坚持代表活动日制度,代表小组城区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农牧区每半年至少活动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号(即16、9、11月的5号)为“代表活动日”。

    第九条  按旗县区选举单位分别组建市人大代表中心联络组。

    中心联络组一般由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代表小组组长组成,可聘请一至二名联络员。中心联络组的主要任务是:沟通市人大常委会与代表小组的联系;组织中心联络组成员的学习;协调各代表小组的恬动;组织交流代表活动的经验;协调代表持证视察,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和其他代表活动。中心联络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

    第十条  视察活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或者其他需要在较大范围视察的问题,要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代表小组或联组也可组织视察。代表也可持代表证进行视察。代表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应经常和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在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区密切联系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的办法

 

    第十二条  建立接待市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制度。市人大人事任免代表委员会随时接待市人大代表来访。市人大代表需要约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时,由人事任免代表委员会负责联系与安排。

    坚持代表联系卡制度。对代表来信及代表联系卡所反映的问题,由人事任免代表委员会负责登记转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代表。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遵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代表小组、代表中心联络组认为必要,需要约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时,可提前和市人大人事任免代表委员会联系,提出约见内容,由人事任免代表委员会负责协调,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  密切同代表小组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专职委员,要把自己所在的代表小组作为联系对象,密切同他们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专门调查委员会或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七条  市人大人事任免代表委员会,要向代表提供学习资料、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第五章  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人事任免代表委员会负责转办、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转有关单位办理的,按照市、旗县区的职权范围,分别由市人大人事任免代表委员会和旗县区人大常委会转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办理结果必须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人事任免代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市人大人事任免代表委员会反映,市人大人事任免代表委员会可提出意见,交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