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办法

 

(2003年6月1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废人员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密切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制定如下办法: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以联系原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为主,每位组成人员分别联系市人大代表6-8名。

    二、联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向代表通报市人大章委会近期工作情况;征求代表对常委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意见;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实施法律法规情况和市级国家机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及要求;征求代表对办理议案、建议的意见;受理代表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了解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协助代表解决在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等。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可采用书信、电话或访谈、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利用参加本选举单位视察或在市人代会期间以及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等机会走访代表,听取和收集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各组成人员应按分工与负责联系的代表每

年至少要联系一次。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具体服务工作,由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承担。组成人员在与代表联系中反映出的一些重要重又、建议和要求,由选任联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并提出办理意见,及时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后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