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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表决的实施办法 (2004年4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皖专项工作报告的审 议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后,召开全体会议进行满意度表决。 每次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提出。 二、满意度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 三、满意度表决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表决满意人数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表决不满意人数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表决满意、不满意人数均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或者表决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之和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基本满意。 如果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键对应“满意”,“弃权”键对应“基本满意”,“反对”键对应“不满意”。 四、经表决,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有关报告机关应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重新报告后,再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应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措施。 五、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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