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修正案)

 

(1985年8月29日包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29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5月11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2月2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 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 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 级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市长行使职权 到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长为止。代理市长遇有特殊情 况,不能担任职务时,仍按本条前款办理。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局长、主任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 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代 理院长行使职权到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院长为止。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 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 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并请自治区人 民检察院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代理 检察长行使职权到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检察长为止。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旗县区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 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市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 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 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市人 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决定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需要任免的其它办事机 构的负责人。

第六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和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 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

    请求辞职人员,本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 会提出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 会会议议程。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 任免和补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人或提请机 关事先要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写出提请任免报告、 情况简介和《任免干部呈报表》,一般应于市人大常委 会举行会议前十五天报送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任前一般应参加法律知 识考试。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事项,由市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先听取有关部门对拟任免干部情况的 介绍,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 提请人或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详细介绍被任免人员的 情况并解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 数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始得通过。

    第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 准任免和补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任免以 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到职或离职。经市人大常 委会会议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人大常委会 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的机关,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凡是经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作个别变动的,应严格履 行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凡是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退休、离职的要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  凡是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 批准任命、补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由市人 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颁发任命书采取集体颁发或个别颁发的形式。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任期届满,在市人民代表大 会选出下一届市长、副市长后,上届市人民政府的组成 人员的职务即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新的一届 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要依法重新任命。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继续留任的市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其它办事 机构的负责人不再重新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需要重新办理 任命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和补 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分别由市人大、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 门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