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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修正案) (1985年8月29日包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29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5月11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2月2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 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 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
级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市长行使职权 到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长为止。代理市长遇有特殊情 况,不能担任职务时,仍按本条前款办理。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局长、主任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 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代
理院长行使职权到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院长为止。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
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 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并请自治区人 民检察院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代理 检察长行使职权到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检察长为止。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旗县区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 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市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 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 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市人 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决定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需要任免的其它办事机 构的负责人。 第六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和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 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 请求辞职人员,本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
会提出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 会会议议程。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 任免和补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人或提请机
关事先要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写出提请任免报告、 情况简介和《任免干部呈报表》,一般应于市人大常委 会举行会议前十五天报送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任前一般应参加法律知
识考试。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事项,由市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先听取有关部门对拟任免干部情况的 介绍,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 提请人或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详细介绍被任免人员的 情况并解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 数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始得通过。 第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 准任免和补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任免以
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到职或离职。经市人大常 委会会议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人大常委会 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的机关,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凡是经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作个别变动的,应严格履
行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凡是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退休、离职的要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 凡是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 批准任命、补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由市人
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颁发任命书采取集体颁发或个别颁发的形式。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任期届满,在市人民代表大 会选出下一届市长、副市长后,上届市人民政府的组成
人员的职务即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新的一届 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要依法重新任命。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继续留任的市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其它办事
机构的负责人不再重新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需要重新办理 任命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和补 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分别由市人大、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 门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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