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2002年12月24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增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为人民群众创造参政议政的机会,让人民群众直接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实行市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就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市民可有选择地申请报名,参加旁听。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本人居住地人大常委会申请报名参加旁听,也可以由相关单位推荐,市人大常委会邀请旁听会议。参加旁听会议者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并说明希望旁听的议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有关旗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每次会议情况,随机确定不超过10位市民为旁听者,通知其旁听会议,并发给旁听证。

    第四条  市民接到旁听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反馈能否参加会议;领取旁听证后,应按时到会,持身份证并佩戴旁听证,到旁听席就座。旁听者要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统一安排。

    第五条  旁听会议的市民如对本次审议的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递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对市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将采纳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旁听会议的市民。

    第七条  非本市公民持有效证件,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也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