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要信访件督办制度

 

200585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9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7511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7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大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结合起来,根据人大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信访督办职责

   (一)督促承办主体单位认真办理所承办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参与以信访为线索的特定问题调查。

   二、督办范围和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重要信访件;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三)突发性群体来访的处理。

   三、督办程序和方式

   (一)信访工作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秘书长签批,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二)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信访督办件后,与信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取得联系,提出督办意见,与承办单位沟通。

   (三)负责督办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采取电话、信函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督办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审阅,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交信访工作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