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07511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7次主任会议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的日常重要工作。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拟订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方案(草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方案(草案)。

 (二)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召开的会期,拟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

 (四)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审议的议案提出是否提请会议表决的建议。

 (六)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并决定答复时限。

 (七)研究办理代表大会交由常委会审议和办理的议案。

 (八)制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九)讨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须经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建议人选。

 (十一)在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的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触犯刑律而受拘捕或者刑事审判、限制人身自由的请示或报告,提出意见。

 (十二)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听取各专门委员会视察、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报。

 (十三)研究和审查对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四)督促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补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人选和提出罢免个别代表的建议。

 (十六)提出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或部分委员补充任命的人选,交由常委会审议通过。

 (十七)讨论常委会开展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等工作方案,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开展的活动等事项。

 (十八)研究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

 (十九)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十)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三、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发表结论性意见,形成决定。重要的决定和决议须经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都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议题的建议。

 主任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由秘书长征求各位副主任的意见后,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六、常委会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讨论问题时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七、主任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举行主任会议,可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开由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处理急需办理的事项,并提请下一次主任会议追认。

 八、主任会议的会前准备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办理。开会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由办公厅提前通知主任会议成员。

 九、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通过的文件须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实施,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要向主任会议负责并按时报告办理情况。

 十一、本规则自2003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