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边洪波同志

  辞职请求的决定
 

(2008年6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边洪波同志辞去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同时免去其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