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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25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12月25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4件地方性法规:

一、《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12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6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二、《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7926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4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三、《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113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1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03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08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114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四、《包头市旅游条例》201112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5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