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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4-09 阅读次数:

2025228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3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

一、《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2111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3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12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二、《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200191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11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110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23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147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三、《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201112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5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