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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9-02 阅读次数: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包头、法治包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建议的定位与原则

(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深刻认识检察建议的法定性、重要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三)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与制发要求

(四)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为全面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五)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医疗保障、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以及社会治理中通过12345热线、信访等渠道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机制、堵塞漏洞,构建齐抓共管的社会治理格局。

(六)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文书规范、有操作性。

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检察建议的审核及评查工作,重点围绕其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规范性展开。严禁以追求数量或应付考核为目的,制发内容空泛、缺乏实质意义的检察建议。

(七)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现场走访、查验等措施调查核实,收集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八)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前,对事关社会稳定、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应当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听证员等人员作用,将其意见建议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三、检察建议的送达、公开与落实机制

(九)检察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

对于涉及事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代表性且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后,进行现场宣告送达。现场宣告送达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宣告送达的过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图文、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有第三方人员参加宣告送达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向有关第三方人员通报。

(十)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察建议工作信息公开,定期分析公布检察建议工作有关情况,增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升检察建议公信力。

(十一)检察机关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十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联系,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

(十三)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十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无异议的,应当针对检察建议书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及时研究制定方案,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并在检察建议书确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经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对于被纳入示范性典型案例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整改落实外,应当围绕案例所反映的共性问题及行业治理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构建以点带面的长效治理措施和制度机制,推动实现从个案整改到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深化延伸。相关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应当一并纳入整改落实回复内容,报送检察机关。

(十五)被建议单位不协助配合调查核实,对检察建议书不接收,在规定时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相关机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十六)检察机关应当健全检察建议督办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跟踪监督责任,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分析评估,必要时及时对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复验,切实保障检察建议监督实效。

四、检察建议的协同与保障措施

(十七)检察机关应当持续深化检察建议工作的数字赋能与智能化管理,加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构建检察建议全流程数字化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挖掘类案监督线索,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

(十八)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会等方式加强协助配合,完善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制度,提升协同治理效能。

(十九)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符合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非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十)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在建议办理中发现并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认真研究,符合问责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一)加强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且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可以交由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形式办理并回复。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进行公开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宣告送达的,应当邀请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作为议案或者建议的线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推送。

(二十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知晓度,营造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及客户端等渠道提供检察建议线索,积极参与检察建议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二十三)市和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检察建议工作职责。采取听取和审议检察建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视察和专题调研,必要时通过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