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2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4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5年8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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