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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7-03

202672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殡仪馆、公墓或者其他指定场所进行。殡仪馆应当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焚烧祭祀用品专门场所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堆燃旺火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相关工作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五、删去第十三条。

六、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