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安排,8月份召开的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拟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包头市供热条例(修正草案)》进行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包头市供热条例(修正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8月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办公室。
来信来函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党政机关办公楼E302办公室(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
联系人:张鹏 电话(传真):561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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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8月8日
包头市供热条例(修正草案)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城镇供热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智慧供热,推进节能减排降耗。”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报修,供热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信箱,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结果反馈热用户和督办单位。”
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
“(二)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装设路灯杆、种植树木。”
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供热单位未在试压七十二小时前通知热用户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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